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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有一套关于翻译职业道德标准的法规。因此,对译职人员的要求及翻译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相信这一天在不久的将来会来到的。不过,在国家标准还未出台之前,我们可参考国外有关译员职业道德标准。这里我们引用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译员的职业道德标准,以供参考。
通则
1.本法规的制定是为所有受雇于特别法庭的译职人员(口译、笔译)(以下简称译员)提供一个应遵循的职业道德标准。
2.特别法庭所聘译员除遵守本法规外,还需遵守联合国职员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
行为规范
1.译员需始终如一地做到态度谦虚,有礼貌,举止庄重。
2.译员需以敬业的态度对待法官、证人及法庭所有人员,需始终如一地保持公正。
诚信与尊严
1.译员不得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影响其职责的履行。
2.履行职责时,译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接受馈赠、报酬和便利。
3.译员不得干预听众和发言人的发言。
4.译员需始终保持公正、独立。
守信
1.译员需严格遵守时间,如因故不能按时到场的需通知主管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翻译过程中,由于源语和目的语引起的遗漏导致含糊不清的,译员需告知法官。
保密
a.译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因工作需要所获悉的机密在特别法庭未公开之前,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媒体、机构、个人、官方或非官方透露。
b.译员因工作之便所获信息除相关人士外,不得向外界泄露。
c.译员的翻译文件归特别法庭拥有,未经有关人士和法庭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者透露。
d.译员不得在特别法庭开庭之前讨论任何案件,除因工作需要外,但原则在特别法庭会务语言服务部门内部进行。
e.译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机密,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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