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3)
有时原文有错误,译者不宜去改正,只好将错就错。例如一个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将在深圳市的State 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登记注册
有时原文有错误,译者不宜去改正,只好“将错就错”。例如一个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将在深圳市的State 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登记注册,这里显然弄错,因为深圳市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是翻译时却不能将这个错加的State(国家)省去不译。
3. 要用专业术语来译,而且要正确地使用专业术语。不能把法律文件译成一篇政论文章,更不能译成文学作品。
有些词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与其通常的意义是不同的,如果按其通常的意义去译,就会译错。以下举一些这方面的例子:
通常的意义 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
action 行动 诉讼
alienation 疏远 转让
assign 分派 转让
avoidance 逃避 宣告无效
consideration 考虑 对价,约因
construction 建筑 解释
defence 防卫 抗辩(理由),被告方
determination 确定 终止
discovery 发现 调查证据
dishonour 耻辱 拒付
distress 危难 扣押货物
equity 公平 衡平法,股份
execution 执行 (合同等的)签订
infant 婴儿 未成年人
limitation 限制 时效
omission 省略 不作为,不行为
prejudice 偏见 损害
satisfaction 满意 清偿,补偿
specialty 专长 盖印合同
subject matter 主题 标的物
就execution来说,合同、文书、协定等的execution经常被人按其普通释义译为合同、文书、协定的“执行”,其实根本不是“执行”的意思,而是“签订”的意思。合同等的performance才是合同的“执行、履行”。
一个简单的句子Mr.Foster died domiciled in England,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亡时居住在英国”,或“死时住在英国”,更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在英国”。因为domicile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定的译法,只能译“住所”,不能译“居所”、“住处”、“居住地”、“所在地”、“住的地方”等。另外在法律文件中England最好译“英格兰”而不译“英国”,因为“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等,而苏格兰与英格兰的法律制度不同,上一句的情况可能涉及遗产处理问题,涉及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译成“英格兰”或“英国”就很不相同了。所以这一句应该译为“福斯特先生死亡时住所在英格兰”。
第三人称shall这个词在英文法律文件中常见,这是一个语义最重的词,其含义相当于must,但是英文法律文件中不用must而用shall.shall表示一种法律义务,不如此则产生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中文通常译为“应”。第三人称shall不能译“将”,务必与will分清。另外,也要与should、may区分开。should没有shall那样重的含义,它不表示法律义务,只表示一般的义务或道义上的义务。怎么译?我在法律文件中都将should译为“应当”或“应该”,以示与“应”(shall)有区别,但是读者却不一定这样理解。这也是一个难题。至于may则没有任何义务的含义,译“可”、“得”都行。英文法律文件中shall往往滥用,不必用时也用,不过这就不属于翻译者过问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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