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2编(总则、分则各一编),15章(总则5章,分则10章),共包括37节(总则除第1、5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节;分则
例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2编(总则、分则各一编),15章(总则5章,分则10章),共包括37节(总则除第1、5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节;分则第3章、第6章下设若干节),452条,还有一个附则(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高铭暄,1998:1079-1081)。引用条文时,例如刑法第240条第1款共包含8项,则引用文应写成第240条第1款第X项;刑法第293条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写为第293条第X项(高铭暄,1998:40)。
例如,第三章,刑罚,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译为“Section 4. Fixed-Term Imprisonment and Life Imprisonment, Chapter III Punishments”。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应注意“条”与“款”的正确翻译。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17 of Crimina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des that: “A person who has reached the age of fourteen but not the age of sixteen who commits the crimes of intentionally killing another or intentionally injuring another, even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and the crimes of rape, robbery, drug trafficking, arson, explosion, and poisoning shall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此外,上述“总则”可译为“General Provisions”; “分则”则译为“Special Provisions”;“附则”译为“Supplementary Provisions”。“附件一、附件二”则译为“Appendix I, Appendix II”。
三、结束语
法律翻译中的陷阱很多,法律翻译中法律条文的翻译也只是法律翻译的一部分而已。法律翻译中的混乱,不同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种繁荣,它值得人们努力弥合。当然,有些约定俗成的,也许不好更改了,例如在大陆,我们法规条文的结构依次是“条”、“款”、“项”、“目”,但在台湾,这一次序是“条”、“项”、“款”、“目”。这点翻译工作者必须注意到,如果将台湾“某法第某项”译成英文,这里的“项”恐怕就不能是“subparagraph”而是“paragraph”了。
翻译中出现混乱了,也不失为一件好事,这样人们思考的东西就多了。解决这一问题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翻译离不开法学、语言学与翻译理论的支持,它的繁荣需要这三方面的诸位一同为之做出贡献。本文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请译界同仁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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