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第五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翻译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但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的人员,其申请参加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评审的破格条件,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中央单位研究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评审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属中国外文局组织评审的,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证书;属其他地区或者中央单位组织评审的,由该地区或者单位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用印的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区和中央单位用印的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证书在所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中国外文局应当在中国网或者相关网站进行,其他地区或者中央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相应网站进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资深翻译证书或者一级翻译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职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试行前,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译审和副译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效用不变。已获得翻译系列译审或副译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取得资深翻译证书或者一级翻译证书,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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